土地法73條之1修法、土地法73-1三讀、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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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土地法§73-1-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,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;逾期仍未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土地法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 - 立法院的討論與評價
現行土地法規定,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,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,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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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 第73 條之1 修正施行後,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,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,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,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,以落實憲法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國產署因應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相關措施的討論與評價
為保障繼承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權益,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(下稱本法條)規定,除將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,標售公告期間由30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修法土地法第73-1條,把強制拍賣土地或房子改成罰款和強制 ...的討論與評價
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;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總統令修正「土地法」第七十三條之一 - 台灣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
總統令修正「土地法」第七十三條之一 · 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,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解釋函 -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-法規樹狀查詢的討論與評價
二、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後,已無代管費用之規定,地政機關亦僅列冊管理,尚無使用收益管理上之行為,故不宜收取代管費用。惟修法前地政機關已為代管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草案 - 政大不動產研究中心的討論與評價
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: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 ...
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立院三讀土地或建物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需書面通知 - 自由財經的討論與評價
〔記者吳書緯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「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」,明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地政機關查明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