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、土地法73-1三讀、土地法73條之1修法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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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立院三讀土地或建物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需書面通知 - 自由財經的討論與評價
〔記者吳書緯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「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案」,明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地政機關查明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立院三讀通過「土地法第73-1條修正草案」 - 台灣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
現行土地法規定,土地或建築物繼承,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,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,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,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由地政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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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修法土地法第73-1條,把強制拍賣土地或房子改成罰款和強制 ...的討論與評價
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;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-土地法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的討論與評價
現行土地法規定,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,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,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?期限多長?何時會移 ...的討論與評價
一、列冊管理之目的,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,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,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。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土地法第73條之1對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之處理辦法的討論與評價
辦理繼承登記之期限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,逾期聲請者,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,最高得處罰至二十倍。所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應於期限內聲請繼承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土地法第34-1、73-1、104、107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,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;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未繼承登記土地合法使用人優先購買權爭議釋773的討論與評價
關於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,司法院大法官今(二十八)日召開第一四八七次會議,作成釋字第773號解釋,認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...
土地法 73 1 立法 理由在立院三讀土地法聲請繼承新增書面通知 - 聯合報的討論與評價
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「土地法」第73條之1條文,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,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,超過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,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