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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、公務員服務法、公務人員保障法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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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人員任用法§28 相關判例 -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
五、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。 七、依法停止任用。

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[ 涉及刑事及停職、復職、免職事項]的討論與評價

一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2 款(現為第1 項第4 款)規定: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,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(現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)。

公務人員任用法 緩刑在公務人員因涉貪污之消極任用資格研析的討論與評價

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,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在一定情形下,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,亦即成立犯罪並經判刑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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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.劉○○雖經法院判決予以「緩刑」,鎮公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....者,不得為公務人員」規定,陳報上級將涉案人予以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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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理由書 · 1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者,一經判決確定即不得為公務人員,此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明定,雖同時諭知緩刑但確定判決之效力並未喪失,當時即應免除其職務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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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 條. 第4 款規定,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.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,不得任用為公. 務人員。故若被付懲戒人既因貪污行為經判. 刑確定,參酌該款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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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: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判刑確定,或.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」不得為公務人員。復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(以下均以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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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此即現行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縱獲免刑判決,仍應予免職且不得再任公務人員,亦為司法實務所採。 三、依法,受免刑判決者無須如受緩刑判決可能設有負擔(刑法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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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務人員 犯貪污罪,緩刑期滿,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,或犯他罪,刑期執行完畢始被發覺者,均仍應予免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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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溫姓公務員被控貪污案,一、二審認為他自首、詐領差旅費上萬元等理由,判處最輕的免刑,不用關、不用罰金,但他卻堅持上訴,要求改判較重的緩刑,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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